為了規范煤礦無軌膠輪車的使用,加強無軌膠輪車的安全管理,防止無軌膠輪車事故的發生。輪胎式軌道車輛管理條例。
一、基本要求
1。車輛的結構設計、基本參數、技術要求和性能要求應符合MT/T989的有關規定,并取得礦山產品安全標志。
2。車用柴油機具有防爆性能,在爆炸性環境中不會點燃周圍的氣體。取得采礦產品安全標志。廢氣中一氧化碳、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應符合NT220的有關規定。
3。車輛使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《防爆電氣》(GB3836)的有關要求,并取得礦山產品安全標志。
4。車輛應使用反光材料進行標記。
5。車輛使用的柴油、潤滑油和液壓油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。
6。車輛應配備氣體檢測和報警裝置。報警值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。安全保護裝置的溫度、壓力報警值應符合MT/T989的有關規定。即當瓦斯濃度達到0.5%(煤(巖),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涌出區達到0.5%(可手動停止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)時。
7。不得擅自改裝車輛或拆卸零部件。
二。巷道及配風
1。道路寬度應滿足車輛安全行駛的需要。在單向道路中,車輛與道路墻或排水溝的兩個測量值之間的道路寬度應不小于300 mm;在雙向道路中,兩輛車的交錯車間或必要車間之間的道路寬度應不小于300 mm。應設置Y車避讓酮室。
2。車行道高度應滿足車輛高點與車行道頂或頂部管線、電纜的距離不小于300 mm。
3。駕駛車輛的車行道每300米設置一個工作人員躲避室。
4。在行駛車輛的道路上設置灌水點。
5。在道路轉彎處或司機視線受阻處,應設置限速和鳴笛標志。人員和車輛的疏散室附近應設置標志。
6。在行駛車輛的道路上,應根據同時行駛的大車輛數增加道路上的空氣分配量,空氣分配量應不小于4 m2/min kw。
三、車輛使用
1。使用前檢查
(1)車輛外觀應完好,無虛焊、開裂、變形等現象,滅火器、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齊全,狀況良好。
(2)顯示儀表齊全、穩定、準確。
(3)車輛電氣系統應定期工作,照明信號應符合要求。
(4)車輛防爆柴油機工作正常,無異常噪音、溫升、廢氣排放。
(5)車輛傳動系統、制動系統、控制系掛、液壓系統工作平穩可靠,無異?,F象。
(6)安全防護裝置應工作平穩可靠。
(7)各管道連接可靠,無油、水、氣泄漏。
2。驅動程序
(1)駕駛人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相應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》。
(2)對駕駛員進行煤礦井下安全培訓,對車輛駕駛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,考試合格,持證上崗。
(3)司機應熟悉礦山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,具有自救、互救和現場應急教學技能。
(4)司機應按井下人員要求配備勞動保護用品,并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裝置。
(5)當駕駛員發現氣體濃度超過規定值0.5%時,應立即停車熄火,疏散人員,并及時報告。
三。運輸
(1)車輛不得超載。
(2)車輛應按分類運輸,不得混裝旅客和貨物,不得混裝易燃、易爆、腐蝕性物品。
(3)車輛運輸設備或材料不得超寬或超高。需要超寬、超高運輸的,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,經批準后,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響應措施,并組織實施。
(4)運輸特殊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。
(5)煙火產品入井運輸時,應使用專用車輛,提前制定安全措施,規定具體時間和作業路線,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實施。運輸路線上不得有車輛或人員操作。
4。驅動
(1)車輛在道路上的最高速度為40公里/小時(材料運輸),25公里/小時(人員運輸)。
(2)彎道或坡道上的車輛應低速行駛。車輛不應以空檔滑下。
(3)當車輛行駛到平交道口或道路轉彎時,應減速發聲。
(4)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應保持不小于16米的安全距離。
(5)在車輛運行中,要密切注意車輛各系統的工作情況,發現異常情況,停車檢查,排除故障。在排除故障時,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。
五。停車場
(1)停車時,應檢查油、水、氣管道。如有泄漏,應及時處理。
(2)停車時,應采用駐車制動。
(3)車輛一般不應停放在坡道上。如需停車,應實施停車制動,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。
六。檢查
(1)每輛新車運行500小時,檢修車輛運行300小時,應檢測柴油機廢氣排放。一氧化碳和氮氧化應符合MT320的要求。
(2)每年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,各項安全性能應符合MT/T989和MT990的要求。
(3)檢修后的車輛和防爆柴油機,應當經我國安全管理局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。
三、車輛維修
1。車輛和防爆柴油機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維護保養。維護和維護應由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執行。
2。除日常保養外,車輛和防爆柴油機每兩年至少檢修一次。
三。車輛的維護、保養和維修可在地面或地下檢修室進行。地下檢修室長度不小于30米,寬度不小于10米,高度不小于4米(起重機下方),截面為矩形,采用不燃材料支撐。
四、井下柴油的運輸、儲存和加油
1。地下柴油運輸
(1)井下柴油應采用符合我國標準的鋼桶運輸和儲存。
(2)地下柴油運輸由專人負責。使用專用車輛時,柴油桶不應與其他材料混合,應避免劇烈振動和碰撞。
(3)使用無軌膠輪車或礦車運輸柴油時,油桶應與車體固定。
(4)油車應有明顯的“危險”警示標志。
(5)輸油車輛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。
(6)井下運油車輛的速度不應超過25km/h,運油車輛與其他車輛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0m。
(7)石油運輸車輛在道路上錯開時,應提前減速,石油運輸車輛優先通行。
2。柴油的儲存和加油
(1)除加油室內外,柴油不得存放在其他地方。
(2)加油室內的油量不應超過所有井下車輛8小時的燃油消耗量。在特殊情況下,當需求量適當增加時,應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,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,但所有井下車輛的大用油量不得超過一天。
(3)柴油桶應放在單層上,與其它油、油分開存放至少1米,并有明顯標志。
(4)車輛加油應在加油室內進行,關閉發動機,使用專用防爆加油裝置,加油后應及時清理地面油污。
三。燃料室
(1)地下加油室的長度和寬度一般不小于10米,高度不小于4米,采用不燃材料可靠支撐。
(2)加油室地面應平整,不得有滴水。
(3)加油室應有獨立的通風系統。
(4)加油室應設有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,并設有易于關閉的通風孔。
(5)加油室內應安裝足夠數量的滅火器,以撲滅燃油火災。
(6)在加油室入口處掛上“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”的警告標志,并有專人24小時值班。
(7)除防爆照明系統和防爆加油裝置外,其他電氣設備不應存放在加油室內,線路電壓不應超過127V。
(8)在加油室內,應在儲油場上方安裝火災自動監測報警裝置。明火或者50度以上高溫時,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當取得礦山產品安全標志。
(9)每班至少檢測一次加油室內的氣體,并將氣體檢測板懸掛在加油室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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